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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车祸身亡 非婚遗腹子能获赔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7-19浏览量:510

【案情】
    2010年7月13日11时许某石场因要放石炮开采石片,为确保石场周边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叶某叫梁某、被告魏某驾车离开石场躲避,当被告魏某在倒车时没有注意站在其驾驶的桂A****货车后面的叶某,致使桂A****货车碰倒叶某后被车右后轮碾压。叶某经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7月13日12时40分死亡。
 
    另查明,原告叶某A系死者叶某之父,叶某A与其妻(已故)生育两儿一女,即儿子叶某B、叶某、女儿叶某C(已于2005年5月1日病故)。死者叶某于1975年12月27日出生,其与钱某系同居关系,于2004年3月27日生育原告叶雨。叶某死亡后,原告叶某A、叶雨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原告叶某A、叶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期间,钱某于2010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叶某D。叶某D的法定代理人钱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叶某D作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并要求赔偿叶某D生活费等经济损失。
 
    又查明,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是被告唐某。被告唐某雇请被告魏某为其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营运。
    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交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从2010年2月24日至2011年2月23日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而造成伤害的,须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之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须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之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育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歧视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须保留胎儿之继承份额。
 
    法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中的“被扶养人”的解释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之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死亡,孩子出生后即被称为遗腹子。遗腹子享有生活费赔偿之请求权,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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