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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选任过错 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8-02浏览量:659

【案情】
  2011年4月李某接到某家电公司的售后电话电话,通知有空调要入户装。李某来到某家电公司领取售货单据去提货后,到顾客家安装空调。在安装时,李某不慎摔到地上。后被送去治疗,病情严重。李某住院共付5万元治疗费。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李某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令某家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9881元。
 
  另查明,某家电公司是经营家电销售的,李某从事某家电公司及其他商店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工作。而李某是自备工具及车辆的,经常等家电安装任务,有任务就用电话方式联系。李某安装一台柜机的报酬为65元,安装挂机一台报酬为55元,结算方式不定期。李某本人无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某家电公司知晓该事实,在李某安装空调期间没有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监控。
 
【争议】
  上海经济律师认为,虽然李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了自身损害,但是某家电公司作为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选任过错责任。
 
【评析】
  本案中,李某自备工具车辆完成空调安装工作,李某凭劳动成果拿报酬,当事人为是承揽关系。但是,如何承担责任产生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没有赔偿责任。但若其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揽合同中,一般原则是发生人身损害由承揽人负责,定作人的责任承担是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担赔偿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的过失。
 
  本案中,李某长期为某家电公司销售的空调入户安装。而某家电公司明知其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质,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监控,仍将高空安装空调让李某安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中包含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对于安装空调的特种资质要求,应当推定从事相关行业的某家电公司是必须知悉的,在该前提下,某家电公司仍将高空空调安装工作交给李某完成,存在选任过错。《解释》中指出,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所以,某家电公司对李某摔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家电公司选任无资质者完成承揽项目,相比选任有资质者完成同样项目所付出成本较小,但是本案证明其更高收益的背后潜伏着更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由于李某本人明知高空工作危险仍不戴安全绳,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此为李某本人的过失,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某家电公司的选人有过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clht/cljdal/1921.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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