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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洗澡时财物被盗浴室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445

提示:只有在柜锁被撬等不正常开启的情况下,尹某才应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责任。现锁柜完好无损,韩某洗完后又拿了钥匙开锁,即证明物品丢失是王洗澡过程中对钥匙保管不善被人拿走所致,其损失当然应由韩某自负。
 
    韩某去某区尹某经营的浴室内洗澡,洗澡前韩某租用浴室衣柜一只,尹某把钥匙交给韩某。
    韩某洗澡时找人搓背,把钥匙放在浴室某处,洗完澡韩某发现手机及现金2万元被盗,而锁柜完好无损,韩某遂要求尹某赔偿被盗手机及现金。
    双方协商未果,韩某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尹某赔偿自己被盗的手机及现金2万元。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归责原则有四种: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也属无过错责任的一种,即相对人没有过错,但受害人是为双方共同的利益或在执行相对人所安排的任务时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相对人依法应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民事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对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使加害人承担起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就能免责,如不能证实,则对其过错进行法律推定。
     本案实际应属于合同关系,应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韩某洗澡与尹某建立了消费合同关系,尹某负有保证韩某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在韩某领取了锁柜钥匙后,王即对锁在柜内的财物负有与尹某同样的义务。现韩某把钥匙丢在床上被小偷拣走开锁取物,韩某对此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过错责任,而尹某并无过错。如是小偷采取了撬锁等不正当开锁手段取走财物,则应由尹某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过错责任。
    为此,我们认为尹某不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韩某与尹某虽存在消费合同关系,但在韩某收到尹某交付的钥匙后,韩某即自己负有保管好自己财物的责任。只有在柜锁被撬等不正常开启的情况下,尹某才应承担看管不力、服务瑕疵的责任。现锁柜完好无损,韩某洗完后又拿了钥匙开锁,即证明物品丢失是王洗澡过程中对钥匙保管不善被人拿走所致,其损失当然应由韩某自负。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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