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居间人没有谨慎审查信息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4-07浏览量:459

【案情】
    黎某有一批20万元的货物需要运往江西,但由于找不到运送的货车,便找到从事中介服务的汤某,请汤某帮忙寻找跑运输的司机。
    汤某在货运市场找到了愿意运输该批货物的司机梁某,在查看了梁某的身份证、行驶证运输执照等证件之后告知了黎某,黎某便与梁某达成了货物运输协议,黎某支付汤某服务费100元。
    梁某将货物运走后便一直联系不上,黎某只好到派出所报案,经查梁某的证件全是伪造的,黎某的货物被骗走。黎某与汤某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遂起诉至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之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之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第425条规定:居间人须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之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利益损害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这里的“如实”,不仅是指居间人不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不提供虚假情况,,而且包含了居间人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提供真实信息这一涵义。居间人收取委托人的报酬,为其提供真实可靠之信息,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且不违反公平原则,居间人一般具有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具备审查信息真实与否的能力,要求居间人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不会造成居间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同时,要求居间人在市场活动中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小结】
    本案中,汤某向黎某提供了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黎某支付了报酬,汤某与黎某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汤某虽然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由于其没有尽到居间人的谨慎审查义务,向黎某提供虚假的信息,其行为虽然不是故意但具有重大过失的,其对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黎某作为托运人在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未对承运人梁某的信息进行审查也具有一定的过失,其对货物的丢失也应承担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jjht/fwht/fuwujdal/211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