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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高度注意义务而疏于履行,须担重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6浏览量:295

【案情】
    某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成通车后,通车范围到某市终止。高速公路的指示牌上虽有通向上海的指引,但属该高速公路在建的二期工程。某高速公路某收费站系机动车在该地进入某高速公路唯一的入口。
    2011年5月14日20时30分,居住在本地2年多的蒋某持高速公路通行卡驾驶小轿车由某高速路口进入高速公路后,驶入了标示为通往上海方向的未开通且警示阻隔设施不在位的匝道,最终在某路段断头路坠落,车损人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未安全驾驶,负全部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前,某医院还多次在此事故地点抢救过其他同类交通事故伤员。
  蒋某以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未在该互通主线及匝道上明显设置方尖锥、隔离墩等封闭及引导设施,应承担管理失职的过错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辩称,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事故由蒋某负全责,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评析】
     1、法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者除外。本案中,高速公路为人工构筑物,主要是用来为社会提供高速、便捷的通行环境,为了确保高速、便捷得以实现,法律要求高速公路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尽到审慎的巡查和维护义务,对可能存在的通行障碍须提前消除。
    2、法律没有直接规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人的安保义务,但其提供服务之职能必然要求其提供的通行服务具有必要的安全性。本案中高速公路收费通行的做法足以说明其具有经营性,而车辆之高速通行必然会带来高度危险,防范高度危险,提供便捷之通行服务,经营管理者必须担负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以确保接受服务的车辆能够正常通行并不招致危险。
    3、高速公路之特性足以让驾驶人相信可通行道路是安全畅通的。高速公路作为通行服务载体,以其相对安全、便捷等特点让世人接受,车辆驾驶人员进入高速公路后,足以相信前方开放的道路是畅通的,若不畅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须据其高度的注意义务及时警示。而作为驾驶员只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安全驾驶的普通注意义务和及时接收各种通行信号即可。
    就本案而言,高速公路之经营管理人并未尽到高度安全保障义务,没把未开通的断头路与开通的道路隔离开,导致驾驶员按“开放即畅通”之合理判断进入了断头路,即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驾驶员没及时获取通行信息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故须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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