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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能否就损害再次要求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21浏览量:261
提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在交通部门的主持下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当事人反悔的或履行完毕后又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理应受理,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如无特殊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介绍:
 

    2012年10月何小姐驾车行驶过程中与刘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倒地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何小姐付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交通部门当场调解,何小姐一次性给付刘某赔偿金人民币500元,随后何小姐即将500给付了刘某。之后第2日刘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诊断为右脚踝骨骨折,经司法鉴定确认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为此起诉何小姐和保险公司,要求何小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何小姐则辩称,双方已在事故发生时达成调解协议,况且已履行完毕,不应当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在交通部门的主持下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属于人民调解性质的,也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该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当事人反悔的或履行完毕后又向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理应受理,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如无特殊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由于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进行赔偿,对于后续治疗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无法量化考虑,当事人可以待新情况发生后再行起诉,这属于一个新的诉讼。这样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何小姐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在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事故,因此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应在交强险数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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