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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之间造成伤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8浏览量:358
【案情】
 
    李某跟随孙某等十多人从事家庭装潢,2010年10月某日在为季某房屋施工过程中,李某被另一工友张某所钉木板上的钉子击中眼部,经手术治疗,总共支付医疗费3万元。
 
    伤愈后,李某与孙某、张某及季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李某遂将孙某、张某及季某告上法庭。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对于李某的伤害,孙某、张某及季某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如需赔偿的,应当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为孙某提供劳务,双方是雇佣关系,即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李某虽然也是为孙某提供劳务,但本案是由于张某在提供劳务时造成李某的损害,因此,应由接受劳务的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其应当与雇主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孙某为个体建筑商,无相关资质,应该认为季某是明知的,季某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应由接受劳务者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季某对孙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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