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职务侵权行为的该如何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9浏览量:404

【案情】
 
  2011年1月5日被告程某系某城管监察大队职员,驾驶被告某城管监察大队城管执法专用车行驶时,将行人原告费某撞伤。经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费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合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费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另查,被告程某系某城管大队职员,在事发时其已经在上班,但是因为私事其私自将城管大队的执法车开出并发生交通事故。另,车辆所有人某城管监察大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处于保险期间。
 
  【评析】
 
  职务侵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职务侵权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责任承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故本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程某与某城管监察大队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程某作为某城管监察大队职员在工作时间驾驶执法专用车出行应视为职务行为,其主张私开执法专用车办私事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据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费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8千余元;被告某城管监察大队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千余元。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135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