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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落物品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谁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7浏览量:439

【案情】
 
    2013年7月23日,原告王某因赔偿问题将其雇主郭某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孙某告上法院,当月20日被告郭某的A号货车年检,需要掉起车厢,找到吊车司机孙某(被告)起吊,并雇佣原告王某驾驶郭某A货车同去卸吊车厢。原告王某在货车上捆绑吊车绳,在捆绑完毕原告王某尚未下车时,被告孙某便开始操作起吊,起吊大约4米左右时吊带断裂,车厢掉落,车厢一脚砸伤原告王某左小腿,致其伤残,王某转入当地医院治疗,就赔偿金问题协商未果而诉诸法院。
  
【争议】
    这起事件被告吊车司机孙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分歧则在于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存在劳务关系,并且是在履行劳务关系的活动中受伤,被告郭某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多大责任,成为这起责任纠纷的焦点。
 
【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件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规定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是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而对被告的过错,则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在本案中,这次事故的原因系被告孙某驾驶的B号吊车,在为郭某起吊车厢过程中发生违规操作,使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绳索,并在原告王某在还未离开被起吊车厢的情况下起吊。作为B号吊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被告孙某应当预见该绳索并不能吊起5吨重量的货车车厢,且该绳索有断裂并造成A号货车车厢坠落的可能性,因其没有预见或麻痹大意,造成了原告损伤的后果,被告孙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这起事件中无过错,故对于原告王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纠纷,即受害人原告与被告郭某为劳务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则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造成了他人损害而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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