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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12-21浏览量:274

【案情】
  2009年7月,被告某供电公司对被告广东天利县玉凤镇某村某屯第一组、第二组农村电网进行改造,由该两组共用一个变压器,设在该两组之间,从变压器分别接线至第一组、第二组各户村民。2009年8月,天利县玉凤镇某村某屯农村电网改造投入使用。农村电网改造后,第一组个别村民为了便于在本组村头的庙堂照明方便,从第一组村民黄志恩屋檐下的走廊电线路处拉两条电线,该电线路使用电未经电度表,途经黄某某的菜园地至庙堂作照明使用。由于该两条电线无人管理,在孙某某的菜园地处的电线掉落离地面不足2米。
  2010年6月1日14时许,孙某某去自家菜园地被电线触电当即身亡,年满78周岁。因孙某某死亡,其亲属将被告天利县玉凤镇某村某屯第一组、第二组、被告某供电公司、被告孙小某等43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7760元(3980元×12年),丧葬费12828元(2138元×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项共计70558元。
  另查明,被告某供电公司在某村某屯进行农村电网改造,从高压电线路至变压器,变压器至各用户电度表前的线路及设施的产权归被告某供电公司,各户电度表至进各户线路归各用户所有。(文中人物为化名)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㈧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根据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少计1岁,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若只单独去理解该条文,孙某某被触电死亡,其死亡赔偿金按12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孙某某触电死亡,根据该29条的解释规定,其的死亡赔偿金应按5年计算。
    触电死亡赔偿金要适用哪一解释计算,应从每一司法解释前后条文去理解其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之解释》是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之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之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之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之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触电死亡赔偿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本案孙某某于1932年4月7日出生,已满78周岁,其的死亡赔偿金应按5年计算。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qqpc/qtqq/qtjdal/183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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