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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校发生损害的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6浏览量:388
【案情】
 
小李、小严系某小学3年级学生,均满10周岁。2012年3月的某天在课间休息十分钟时,二人追逐打闹,在楼道口处,小李用力猛推小严背部,致使小严被推倒滚下楼梯,身上多处摔伤,小严看伤总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
 
在小严父母、小李父母学校三方自行协议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小严父母诉诸了法律。
 
【律师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严摔伤是因其本人主动与他人追逐打闹而导致的,其受伤并非学校未尽管理责任所致。小李、小严均为小学3年级学生,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学校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猛推小严并致使其摔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小严作为主动参与追逐打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学校作为一家对学生进行教育学习的机构,学校与未成年的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非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是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了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以学校是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为标准。本案中,学校没有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

 
据此,法院判令小李同学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小严法定代理人自负30%的责任,校方本案中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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