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拇指再造指体坏死医疗纠纷,背叛医院过错赔偿损失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14浏览量:344

    本案受害人货车司机拇指受伤要求再造拇指长度,医院对货车司机实施了“拇趾全型再造术”,手术后半个月再造指体却坏死了,货车司机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受理此案,并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医院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货车司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案情】 
  原告货车司机因拇趾被机器挤压受伤已有一年多,因手指受伤原告不能正常工作,故原告来到某骨伤科医院要求再造拇趾长度以便其能够继续从事大货车驾驶职业。医院检查后其左手大拇趾缺损,让原告住院并安排进行了“拇趾全型再造术”。可是手术后14天,再造的指体就坏死了。
 
【司法鉴定】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都结论为:被告骨伤科医院在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进行术前讨论、术式选择违反了临床诊疗的原则、该医院不具备实施此类手术资格、手术的记录不客观等过错;其医疗过错为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因素,起主要作用,其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80%-90%。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原告在该骨伤科医院住院诊疗期间,根据鉴定报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且上述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为主要因素。故该骨伤科医院实施手术造成原告伤残部分加重的损失应依照其过错程度由被告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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