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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要主客观统一来考量案外人的过错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4-29浏览量:316

【裁判要旨】
  认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过错,是法官正确裁判的关键,应遵从主客观统一。主观上案外人对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没有错,在客观上办理被阻止,因此案外人没有过错。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吴夫妻共有房屋一座。案外人邱某于2014年8月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邱某称,案外人于2000年10月与被执行人周吴夫妇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买下了夫妻共有房屋一座,已经付完所以房款,而且已经使用14年了,是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且案外人没有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是没有他的过错的。因此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陈某辩称,被执行人周某转让房屋是恶意逃债,应使该行为无效,异议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属于恶意协商的无效合同。且该房屋已经卖掉14年了,但邱某却没有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异议人主观上有错误,法院应依法查封,驳回邱某异议。
 
  经审查查明,2000年案外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周吴夫妻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以人民币7.6万元的价格周吴将共有房屋卖给邱某。之2014年8月案外人邱某已付清房款。
 
  另查明,案外人邱某在购买房屋后多年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因周某外出逃债,球失了原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周吴夫妻才补办房屋所有权证而至今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
  法院认为,案外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周吴夫妻于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已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只因周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丢失导致双方未办理房屋更名过户登记手续,案外人邱某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案外人邱文强购房后至今长达10多年实际占有该房屋,未办理手续也不是邱某的错。因此,本院不得查封,案外人邱某请求成立,裁定撤销通知。
 
  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诉讼,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外人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存在过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付款部分并实际占有,但尚未办理过户的,人民法院可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手续的,若不是第三人的错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第三人(案外人)邱某未办理过户手续有无错误又应如何正确认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的过错也成为法官正确裁判的关键。
 
  2.从法理分析,过错根据违法人的心理也有故意和过失之分。但是无论哪种,皆求于人之主观意识作用。 具体到本案,首先,案外人邱文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主观上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主观上没有错。其次,案外人邱某在办理过户手续是收到客观阻碍的。本案中周某长期外出逃债,而且原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是直到2014年菜补办的,案外人邱某多次要求无果错不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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