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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否会由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而引起中断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2-08浏览量:507

【案情】
    2009年3月,杜某向朋友秦某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约定使用一年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后,杜某未及时偿还借款,秦某出于朋友情面考虑也未曾向杜某索要欠款。2013年7月,秦某的母亲因病住院,杜某得知后主动向秦某偿还了5万元借款。后秦某于2014年3月向杜某索要余款,杜某一直推脱未还。秦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剩余借款5万元。杜某以秦某从未主动索要借款,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秦某则称,杜某在2013年的主动还款行为,视为对该笔借款的重新确认,故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
 
 
【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案例当中秦某从未找杜某让其还款,此10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日期应当从2010年3月起算,时效结束时间点为2012年3月。杜某在2013年7月还给秦某款项的行为,已经不在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之内,此行为是自愿履行行为,诉讼时效对其已无任何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秦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秦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中不难算出,诉讼时效只有在诉讼时效期内才能发生中断。在此期间内权利人提出的权利同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且此中断没有任何的次数限制。在这里,由此借款引起的诉讼时效早已结束,故杜某主动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还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规定表明债务人不能把已过诉讼时效做为理由向债权人提出不当得利请求权。所以想要杜某秦某返还其已偿还的5万元不能使用已超过诉讼时效这个理由,不可把杜某部分还款的行为,认定为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尽管杜某主动偿还了部分借款,但由于借款诉讼时效已经结束,此还款行为不能导致已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故秦某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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