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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

    当需要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时,不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可直接对其配偶名下财产视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具体操作时应当在执行裁定书上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

  •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 案外人可提交异议

    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借款协议上写明以房屋进行抵押,该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所以不享有优先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只有30万元,而该房屋的价值远大于原告的债权,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成立。

  • 诉讼费用的承担有一定惩戒意义

    惩处不诚信的当事人,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遵循的,在诉讼案件中让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维护。

  • 诉讼时效能否应对账行为而发生中断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明确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之上睡大觉”,因而造成法律事实难以认清或给债务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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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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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18号34路C座(徐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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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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