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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支付的悬赏金应否由责任方来承担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3浏览量:624

  【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苏某酒后驾驶其朋友被告范某所有的轿车,与原告虞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虞某及乘坐人其儿子小虞伤残。另一乘坐人其妻子刘某抢救无效死亡。苏某驾车逃逸,原告为了配合公安机关协查肇事者,悬赏现金20万元请求提供线索,而且还花费悬赏广告打印费8000元,最终支付给了举报人20万元,以及广告打印费和交通费等,由公安机关将苏某抓获归案。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苏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受害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请求赔偿项目中含有20万元的悬赏金和广告等费用。
  
  【评析】
 
  在民事领域、平等主体之间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发布悬赏公告,承诺完成事务后给予行为人一定数额的奖励。通常都认为此种行为符合民事合同的法律特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但本案中的悬赏金牵扯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行为。受害人家属在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情况下为寻求肇事逃逸人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到处贴广告发消息承诺提供线索找到嫌疑人支付20万元,实在无奈之举。现行的公安机关悬赏金只能从财政支出,不可以由受害人承担。另外,通缉悬赏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行政法规,法律上没有严格对悬赏金进行规定,但现在受害人为查找嫌疑人确定支出了悬赏金和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其中合理部分。这符合侵权行为理论的四个要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填补受害人损失,伸张正义,惩罚过错方,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造成受害人死亡以及其它受害人身体受损和摩托车损坏,交通事故认定其负全责其主观上的过错心态是明显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这因果关系,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受害人家属支出了悬赏金和费用,这一因一果是明确的也是确定的。本案的悬赏金及其支出费用系属于间接损失。
 
     为追究加害人责任受害方直接支付了举报人现金以及广告费文印费、交通费等,这些都是由于受害人的逃逸行为而直接造成的。但要确定本案具体悬赏金和费用数额应参考当地公安机关,张帖广告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也都是在合理损失范围内,应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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