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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再确认其有效的特殊价值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4浏览量:442

  【案情】
 
  2008年2月原告柏某与被告章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被告章某以105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商品房屋出售给原告柏某,被告章某按约定将房屋产权证交予原告柏某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柏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3年3月,因旧城改造建设,该房屋要拆迁,房屋拆迁部门与原告柏某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由于被告章某主张权利,房屋征收部门一直未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柏某,故原告柏某于2013年7月5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章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开庭审理中,被告章某对原告唐若才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并承认原告柏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效力不存在争议的有效合同终止后,合同相对人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条之规定,要求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根据文义解释,通常意义下对“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理解,既可以是确认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是确认无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就包括了原告柏某要求确认与被告章某签订的合同有效的法律请求。其次,对待这种确认合同有效的案件,民诉法并无明文规定,根据法律漏洞情况下的目的性反对解释,假使法院不采取确认合同有效,必然造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与被告就产生了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既得到了卖房款也得到了政府拆迁补偿款,这时该案的原告就有可能变为被告,诉讼请求也随之变化,这样既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只有确认该合同的效力,才会保证该案中原告的权利。本案中还涉及到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法院证明以确保其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主张法院司法权可以介入类似行政权力行使的原因是:司法权力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当公民权利面对行政机关公权力的情形下,法院司法权力必要的介入可以平衡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为公民权利增加利益保障的砝码,本案中原告柏某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法院仅能确认其合同有效,属于债权确认,司法权力的介入本身并非转为对抗行政机关权力之行使。
 
    原告柏某诉被告章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该予以受理;关于法院之司法权力能否介入行政权行使的问题,法院作为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以及为了增加法院的司法公信,最终决定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但是本案确认合同的有效,并非对抗房屋产权登记的行政权行使。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类似问题,本院认为类似确认合同有效、继承有效、婚姻有效等案件,可以建议行政机关需要证明文书确保依法行政时,可以由人民仲裁委员会和地方公证机构对于各自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予以效力确认。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章某与原告柏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被告章某作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柏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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