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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之分配方法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7-31浏览量:1269

【案情】
    邹某与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匡某向邹某支付货款2万元。后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5月12日提取到匡某工资款16400元。法院查明涉匡某执行案件另有两件,分别为2017年的牛某与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4万元)、2018年的江西某化肥厂与匡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7万元)。
    法院遂通知三案申请人共同到法院分配执行款。
 
【评析】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是指不同的执行法院分别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执行,后来要执行的法院对该被执行人剩余部分的财产执行,即按照执行顺序受偿。适用该规定还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即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应当在足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前提下。  
 
    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则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是公民、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另一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之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抑或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之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之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即《民诉意见》)第299条: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在有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之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者,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匡某16400元工资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三位申请人均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条件,如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进行处理,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之利益。所以,应该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民诉意见》第299条对提取的匡某工资款按债权总额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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