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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办理“两证”是否须交违约金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11浏览量:495

【案情】
 
  2013年4月18日,尹某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尹某购买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该商品房价值53万元。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180天后去房屋管理局进行登记。如因开发商责任致使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业主可选择退房,业主提出退房申请10日内开发商应退还房款,并付房价款的0.5%以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当日,尹某交付开发商53.2万元,开发商给尹某房屋。之后,尹某一直没能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尹某多次催办两证均无果。无奈之下,尹某于4月18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两证,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答辩称,因原告一直未提供办理两证需要由原告交纳的资料,且直到6月9日原告才向交纳了相关费用。由于原告的原因才造成两证的未能办理,而非被告。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被告于在交付商品房后,未能照约定为原告积极办理两证,亦未能在房屋交付180天内去房屋管理局进行登记,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评析】
1、被告开发商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其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当事人应诚实守信,根据合同尽其义务。被告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后,有协助办理房产权登记的义务。合同中约定,在商品房交付180天内应去房屋管理局登记。而被告未能尽其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未提供相关资料及未交纳法律规定的税、费等情形,不应成为被告不履行自己义务的借口。
 
2、关于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问题
  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180天后去房屋管理局登记。被告自2013年4月18日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180日内未履行该义务,自期满次日即2013年10月18日已经构成违约。违约金应自2013年10月18日起开始计算。被告将办理两证的材料提供给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时,已经尽其义务。将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定至两证办出之日,有失公平。
 
  综上,法院最终判令被告须支付的违约金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期满次日起至被告按约将办理两证材料提供予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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