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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扶养关系”怎样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427

提示:形成扶养关系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案情】
 
  吕某与贾某系再婚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李某某系贾某与前夫所生育之女,吕某与贾某结婚后,李某某便随吕某与贾某共同生活,已年满16岁,高中在读,平日里关系融洽。2012年,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吕某生前房屋遗产在亲属间的分配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李某某要求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
 
【律师分析】
 
    扶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抚养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本案的李某某与吕某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李某某和吕某共同生活时尚在读书,吕某在生活上对李某某进行了照顾、在教育上对李某某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认定形成了扶养关系,李某某有权继承吕某的遗产。
 
    形成扶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本案李某某与吕某虽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便成年,但法律上“抚养”的结束不是因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子女的自然成长。在共同生活中,吕某对李某某的生活与教育等各方面进行了照顾,彼此之间融洽相处并未因是继父母子女关系而生间隙。应当认定吕某对李某某的扶养关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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