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至2013年12月潘某与李某同居共同生活4年多,但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两人同居生活前与他人生育的儿子多多,在两人同居期间,潘某对多多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各种抚养费用。多多的名字在此期间亦改名为潘多多,尚未到派出所办理名字变更手续。2014年2月,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返还为抚养多多所支付的生活费、管理、教育及保护等费用共计15万元。
【分析】
潘某、李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潘某清楚地知道李某与多多之间的母子关系,且将多多视为其家庭中的一员,出于自愿抚养多多,并支出相应的抚养费用,此是道德上的义务。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要求返还。李某在本案中对潘某并没有欺诈或胁迫,对潘某的财产亦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因此,潘某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
潘某抚养多多的行为是出于其自愿。潘某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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