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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亲生,离婚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6-03浏览量:545

【案情】
  张某、方某于2005年开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儿张某瑞,2010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车一辆归方某所有,购房贷款24.3万元及其余债务10.1万元由方某偿还,房屋产权25%赠与张某瑞;由方某抚养张某瑞,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张某与张某瑞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张某认为方某故意隐瞒张某瑞并非其亲生女儿的事实,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方某返还离婚前张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具体是:
 
1.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救济权利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此时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要求另一方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进行财产的重新分配。
  本案中方某对张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张某误以为张某瑞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给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张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方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
 
2.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
  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无过错方知晓非亲子关系事实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一般而言大多数无过错方知情时均已超诉讼时效,显然这对无过错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明确非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的相关权利和责任,即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本案张某、方某于2012年12月20日协议离婚,2014年4月23日张某方知张某瑞非亲生,张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但二审法院在严格适用法律同时,充分考虑了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平衡,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关于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因协议离婚时间已超过一年,不应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均应以被告方某隐瞒张某瑞非张某亲生女儿的事实为依据,而对此事实双方均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张某瑞系双方婚前所生,此时双方间无相互忠诚的夫妻法定义务。故张某关于返还所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张某与方某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由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结束语】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子女非亲生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要求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并且认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的内容是无效的,法院也应当依法支持其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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