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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单方定生育,男性权利不被侵害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5-26浏览量:433

【案情】
    魏某(女)与石某(男)于2013年相识。2014年8月,魏某在医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经鉴定孩子为石某之子。2015年8月,魏某起诉石某,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石某辩称,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2014年8月,孩子刚刚出生时,女方找到我所在单位,要求我承担责任,但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应承担更多的责任。此外孩子作为外地学生,不应该在保定交纳高额借读费入学,故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女性是否享有生育决定权,生育权决定权是男女双方的权利,还是女性独有的权利。二、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执意选择生育,是双方平均承担抚养费用,还是女性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评析】
针对以上两方面问题,上海婚姻律师的看法如下:
1、生育决定权只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中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经历了从自然生育到生育义务,再到生育权利的过程。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及生育选择权,而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则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及生产等过程,耗费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则只需发生性行为即可,显然女性的投入更多一些,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生育子女时不需要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只需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即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且如果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也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属于无奈,且并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传统儒家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也注定了他们的成长历程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并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观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则不利于依法保护儿童权利。
    法院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进保护时,应遵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即当未成年人被涉及到民事诉讼中时,法院在利益衡量取舍之时,应该从儿童保护角度出发,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该尽量向最能代表未成年人权益一方倾斜。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体现的实质是,人类具有的繁育及保护后代的最基本生存本能。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石某依法给付魏某初一第一学期的学费人民币5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认识到,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女性单独决定即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应当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1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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