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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6-06浏览量:639
【案件】原告现有子女八名,均已成家立业。二被告分别为原告之长子和长女。2009年8月19日,原告王兰(化名)来院告诉,以体弱多病,无活来源为由要求二被告尽赡养义务,请求二被告每年每人给付赡养费1000元。被告潘(化名)峰辩解2009年赡养费已给付,同意从2010年起每年给付1000元赡养费。被告潘亚以没有钱为由,不同意给赡养费原告诉称,潘峰是我大儿子,潘亚(化名)是我大女儿,我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需要二被告尽赡养义务,要求二被告每年给付我赡养费2000元。
被告潘峰辩称,我是原告之子,2009年我已经给付赡养费1000元,看病也是我花的钱,我不同意再给付2009年赡养费了,我同意从2010年起每年给付1000元赡养费。
被告潘亚辩称,我是原告的大女儿,我没有钱,不同意给赡养费。
【案件焦点】是否应当给赡养费问题,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赡养律师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潘峰辩解2009年赡养费已给付无证据支持,不予确认。
【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峰、潘亚自2009年9月起每人每年给付我赡养费1000元。此款限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缓收,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各负担25元。
【总结】
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被告说自己没钱显然是不想复旦抚养费,这是不能被法律容忍的。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fysy/fyjdal/2278.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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