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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如何更换、撤换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4-04浏览量:494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
 
  1、监护人的更换
 
  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
 
  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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