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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579

【案情】
 
  2014年3月9日王某的丈夫雷某因心脏病复发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王某先后共计预交了2000元医疗费。4月1日雷某医治无效死亡,尚结余医疗费11369元。4月3日,雷某的父亲雷某某瞒着王某向医院谎称王某丢失了预交金收据,从医院领走了预交医疗费的余款。后王某得知雷某某骗领了自己预交医疗费余款,要求雷某某返还,未果,王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11369元。
 
     雷某某辩称自己对该预交医疗费余款享有继承权,本案案由应定为继承纠纷,然后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当事人,对此遗产进行分割。
 
【评析】
 
  本案结余的11369元预交医疗费本为王某与其丈夫雷某的共同财产,雷某死后,虽然雷某某对雷某的遗产的部分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本案无法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应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雷某某对雷某的遗产确实享有继承权。王某与雷某系夫妻,故王某预交的20000元医疗费应为王某与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11369元预交医疗费结余款也应为王某与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雷某因病死亡,该11369元的一半应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雷某的遗产,即5684.5元为雷某的遗产。雷某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遗产。雷某某作为雷某的父亲,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雷某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
 
  但是,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的关键为雷某冒领该医疗费结余款是否有合法根据。如没有,则雷某某冒领该医疗费预交款的行为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该医疗费预交款系王某所交,与雷某某无关;雷某死后,雷某某仅仅是对该预交医疗费的一小部分享有继承权,还包括王某、雷某的母亲和子女对雷某的该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故雷某的遗产在为进行分割前,为王某、雷某某、雷某的母亲和子女的共同财产。雷某某一人不能独自冒领并将该医疗费结余款据为已有,即雷某某的冒领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造成了其他权利人权利受损,系不当得利行为,其应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王某。
 
  同时,本案不能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因为当雷某某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王某后,王某是否会将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分割与其他权利人还无法确定,只有当王某确定不分割雷某的遗产时才产生继承纠纷事宜,所以本案是不能直接追加当事人。
 
  综上,雷某某的冒领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而且不能在本案中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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