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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儿子名字储蓄的存款是遗产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4-02浏览量:455

【案情】
 
    苏某是位退休老干部,生有二子一女,苏某身体还十分硬朗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2014年1月15日苏某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家人在整理苏某的遗物时,发现一张以苏某小儿子苏某康名字存的80万元定期存款单一张。苏某的大儿子和女儿义为该笔存款是父亲的遗产,应予分割,苏某的小儿子苏某康则认为是父亲赠与其个人财产,为此产生纠纷。
    
【评析】
 
  苏某虽将8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苏某康的名义存入银行,但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苏某康,也未告之其小儿子苏某康,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苏某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苏某康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笔80万元存款不属于赠与物,因苏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故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由兄妹三人按法定继承。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发表的载体可以分为明示与默示两种形式。其意义在于若非法律特别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处分权力的,须经当事人明示方可成立。意思表示按其是否以向相对人实施为要件,划分为有相对人的表示与无相对人的表示。向相对当事人作的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如果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有传递的在途时间,则该意思表示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捐赠行为等,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赠与合同成立。只有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赠与不能成立。本案中,苏某虽将80万元存款以小儿子苏某康的名义存入银行,但苏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未将存单交给小儿子苏某康,甚至未告之其小儿子苏某康,存折和密码均由老人自己保管,说明苏某即使有赠与的原望,但因尚未对其小儿子苏某康作出意思表示,缺少赠与的有效要件,故赠与不能成立。
 
  存单是一种提示证券因而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那么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并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业务员。如存单遗失,存款人可以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因此,不论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但显然属于动产。本案中,苏某虽以其小儿子苏某康的名字存款,可是并没有将存单以及密码交给其小儿子苏某康,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而存款所有权仍属于苏某,因苏某未留下遗嘱,因此这8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应当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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