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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合同”承揽工程与“白合同”结算价款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8浏览量:502
 提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种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情】

    2006年3月18日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经私下运作,双方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将项目中的6栋楼发包给了某建筑公司,合同价800万余元。其间,为了完善手续,某开发公司还对该项目象征性的公开招标,某建筑公司以远远高于上述所签合同的价格投标,并顺理成章的中标取得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书中载明的价格为1000万元,高于此前所签订合同约20%。工程完工后,双方仍按原合同800万元进行决算,并确认98%工程款已结清。
 
    决算后,某建筑公司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涨价,双方协商未果,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中标通知书重新决算。
 
【分析】
 
    该类案件反映出了建筑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现象,也即行话所称的“黑白合同”现象:“黑合同”是双方在公开招标前订立的真合同,是暗箱合同,按照行规双方要按此执行;“白合同”是为了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所履行的一个形式,并非双方的真实想法。

    为了处理这一违法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种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本案中承包商与开发商之间对工程款已进行决算,双方对真实合同的内容已履行完毕,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上述解释的精神是为了防止压级压价,降低工程质量,杜绝暗箱操作,适用于未进行决算的情况,已竣工决算的工程不应适用,否则将导致许多已处理完毕的工程纠纷重回诉讼程序,并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后,被告又进行了邀请招标并最终确定原告中标,但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已进行决算,双方的决算意见真实,应以此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要求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决算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按照招标合同重新决算的诉讼请求,判令某开发公司按原决算支付工程尾款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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