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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可认为其他债务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4-05-08浏览量:593
提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已成为非完全的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除非其他债务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愿意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否则由其他债务人代为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一个债务人对诉讼时效的放弃,不对其他债务人产生效力。

案例介绍:
 

    2012年2月,某贸易公司为参加一展览会,委托某展览公司设计、制作、搭建展览所需的展台。展览公司在设计完成展台后委托应某进行展台的搭建工作。
 
    在展台搭建过程中一块木板倒塌,王某恰巧路过,被砸伤。2013年11月,王某将贸易公司、展览公司、应某以及展览会的主办企业,共计4方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应某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15万元,其他3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期间,贸易公司、展览公司、展览会的主办企业均认为王某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应某则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赔偿应当在伤害结果被确认之日其一年内主张。现王某的诉讼,应当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在诉讼中应某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认为王某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但应某的放弃行为对展览公司等其他连带债务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某的行为不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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