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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假一罚十”的承诺对消费者是否有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3浏览量:536

  【案情】
 
  2013年5月冯某欲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前往牛某开的电脑专营店购买,该店的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后冯某在店内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回家后冯某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后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冯某遂找到牛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于牛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产生了分歧。 
 
 
  【评析】
 
  “假一赔十”是牛某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牛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牛某应对冯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1、牛某“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牛某的“假一赔十”的条款并不属于该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2、牛某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牛某做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3、单方允诺虽然是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在意思表示中是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应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是生效的。本案中冯某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牛某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应认定单方允诺是有效的。
 
  综上,牛某应对冯某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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