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典型的有两种情形:1、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常见的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犯罪嫌疑人的伤害);2、因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
工伤保险与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救灾抢险)亦可竞合。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只不过此时的案由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竞合,原因是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害人,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又购买了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
工伤保险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根据竞合的原因不同,又可细分为法规竞合和责任竞合两种状况。法规竞合仅指同一损害事实分别适用不同的法规处理。责任竞合则不仅法规竞合还需同时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也就是说同一主体,针对同一损害后果,依据不同的法律会同时承担不同的责任。当然,这种情况只有工伤保险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人为用人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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