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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7-24浏览量:854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违法阻确事由之一,也因此它不能成为行为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讲,不能两全的事情经常存在,紧急情况下大多时候我们只能选择一个,放弃或伤害另一个,所以我们应当以一种宽容的心态准许它们的存在,紧急避险也一样,当行为人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面临紧迫危险时,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人类一般的常识判断,我们要允许行为可以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从而保护一个较大的利益,即法律应当允许或者不阻止紧急避险的行为,我们不应刻板的认为在发生危险时,不管哪个利益大,都不能给别人造成损害,否则就是自私的表现,这样的认识和评价是极不正确和客观的。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这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21条也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可以看出在我国,无论刑法还是民法对紧急避险的合法性都是承认的,即在民事侵权和触犯刑法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分担问题:通过以上发条的汇集我们可以看出,紧急避险的责任一般由引起险情繁盛之人承担责任。但具体又分为以下情形:第一,紧急避险人引起险情发生的,由紧急避险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二,避险行为的受害者引起险情发生的,由避险受害者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三,如果是由第三人引起险情的,第三人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逃逸或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法赔偿,这时候就应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理。第四,如果危险自然原因引起的,那要看是为了谁的利益,如果避险人是为他人利益采取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此时,紧急避险人免于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本人利益采取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此时紧急避险人自己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第五,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综上,作为违法阻确事由之一的紧急避险,所要解决的是在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损害其中较小的利益而保护较大的利益的行为,从以上分析我们也能看到,不是只要是紧急避险就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才能发挥公平责任原则的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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