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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撤回部分诉请请求后再另行起诉的,是“一事不再理”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758

提示:第二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原告在第二次起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前诉所依据的都是同“一事”,这是违背“一事不再理”中的禁止二重起诉原则的。
   
【案情介绍】
    包某驾驶自己的面包车在路上与对面开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祝某身亡,经交警部门作出了责任的认定,包某负全责。包某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祝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包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80万余元。
    在本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原告方撤回了其要求被告方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包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5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祝某家属以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包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分析】
  一般说来,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在前一个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以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提起与前诉相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再受理。判断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标准主要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事实、诉讼理由、法律关系以及诉讼请求等方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从广义上来说,包含了禁止二重起诉和既判力效力两层的含义。
    就本案来说,虽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与其它费用确实不是同一种类的费用,但都是被侵权人在一次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所应当获得的赔偿费用,在诉讼系属中,其诉即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是相同的,即都是给付之诉。就原告要求被告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而言,也是相同的,即承担给付金钱的义务。只是这些费用产生的具体原因和构成不同,这与民法中承担侵权责任的其它形式,如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因此,原告在第二次起诉中的诉讼请求与前诉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原告在第二次起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前诉所依据的都是同“一事”,这是违背“一事不再理”中的禁止二重起诉原则的。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发生本次的交通事故之后,原告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也已经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原告也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判决过后,原告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案件事实、诉讼理由、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均是相同的,确实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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