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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隐名的共有不动产的执行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30浏览量:457

提示:对于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法院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以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案 情】
 
  蒋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未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王某妻子张某名下另有一套90平方米的房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因借款纠纷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执行机构在经过初步审查后,可将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执行未诉一方的财产。
   
    1、共同共有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所有权,不宜进行析产、分割。
共同共有主要包涵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以及基于继承产生的共同共有,其主要特点是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争议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共有,因此不宜进行析产、分割。
 
    2、变更、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无明确规定。
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简称《执行工作规定》)中,但上述规定并未涉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追加其配偶不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提起再审程序,追加原配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程序繁琐,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要求未诉原配偶一方承担债务,一方面会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4、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合理合法。
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可推定被告夫妻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从而直接执行未诉一方财产。
 
  综上,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对被执行人的配偶予以强制执行,不仅可以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从而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执行】
 
  经执行法院查实,本案的借款纠纷是发生在王某与其妻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的妻子张某的名下该套房屋亦属于王某夫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故执行法院遂对该套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蒋某已经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对该房屋及时评估、拍卖,以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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