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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协议能否改变原合同的管辖约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7浏览量:517

提示:债务承担是经债权人同意,且债权人与债务承担人又单独签订了《还款协议》,虽然《还款协议》对管辖的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不明只是导致合同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能因约定不明就否定当事人企图订立新的管辖约定条款的本意,故不应再依据《购销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管辖。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1年签订产品购销合同,A公司供货给B公司,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2012年 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B公司尚欠款项由C公司承担,再与B公司无关。同时,A公司与C公司还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若有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013年A公司依据原供销合同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将B公司、C公司起诉至A公司所在地法院。B、C两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为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签订地、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原告A公司处,且各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所以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评析】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约定B公司尚欠款项由C公司承担,再与B公司无关。该确认书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将B公司所欠债务全部转移给C公司承担,原债务人B公司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重庆A公司与广州C公司随后签订还款协议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未对B公司的权益造成损害,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考虑都应支持。
 
  最后,若签订的《还款协议》对管辖问题只字未提,则应视为当事人默认适用原《购销合同》管辖约定,若对管辖问题做出变更约定,不管该约定是否有效,从探究当事人企图订立新的管辖约定条款的本意来看,应当不再适用原《购销合同》的约定。虽然《还款协议》对管辖的约定不明确,但约定不明只是导致合同应当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定,则是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中的《还款协议》改变《供销合同》的管辖约定,但管辖约定不明,而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又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而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州C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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