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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样认定残疾赔偿金的诉讼时效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8浏览量:562

【案情】
 
    2012年12月2日小安(5岁)到小鹏家(7岁)玩耍,在玩的过程中,小安衣服不慎被打火机点燃,致其枕、颈部、背部烧伤,同日入住医院。截止2013年6月10日小安父母共用去医疗费20万余元。被告小鹏父母于2012年9月24日向小安赔偿3万元。2013年12月23日小安就伤残情况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小安的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体表面积30%以上,为七级伤残。后双方父母多次协商无果,小安于2014年5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鹏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1万余元。
 
【评析】
 
    小安于2013年9月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确定后方知其应主张的权利内容,故其提出残疾赔偿金的请求部分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其权利应予保护。
 
  本案小安虽然早已知道身体受到侵害,被告也支付过部分医疗费,但小安不知道自己的伤残情况,其残疾赔偿金部分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为小安知道其伤残等级确定之日即2013年12月23日起算,因为伤残与否、伤残程度需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予以认定,认定后才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及侵害程度,故残疾赔偿金部分未过诉讼时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鹏父母监护小孩不力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安2012年12月2日受伤当日入住医院治疗。小安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时间应从2012年12月2日起计算,而小安于2014年5月19日提起诉讼向对方主张权利,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故该部分请求丧失胜诉权,依法不予保护。但小安在治疗终结后一年内向有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申请鉴定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其请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小鹏父母赔偿小安残疾赔偿金2万2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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