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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执行事实婚姻配偶名下的存款?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4-01浏览量:513

【案情】
 
    2009年10月黄某与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合同买受方陈某支付黄某货款和违约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则黄某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2月黄某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请求执行陈某之妻白某名下银行存款。
 
    法院依法扣划白某名下银行存款5万余元后,白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自己与陈某并非夫妻关系也不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陈某所欠债务与自己无关,法院仅以申请执行人黄某的申请,查封扣划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返还扣划款。期间,黄某提供两份证据,一是白某与陈某在计划生育处登记信息载明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子。二是白某在公安局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白某已结婚。法院要求异议人到执行法院就异议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并到庭听证,但白某认为,其不是被执行人,没有义务立案登记也没有义务出庭听证。执行法院依职权查明,白某与陈某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其原居住村居的村干部称1985年左右农村青年大多数为事实婚姻,对依法登记结婚要求并不严格,白某与陈某即属此列,双方已于2008年分居,其户籍于2009年11月分户,陈某与其子一起,白某单独一户。
 
  【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这说明法院对执行异议有法定审查义务,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必须按照执行法院规定进行立案登记、到庭听证,执行法院的立案登记和到庭听证是规范执行异议程序的内部规定,但法无明文规定即不能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就应当依法审查,而不需经立案和听证程序。
 
  二、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系买卖钢材的合同关系,但是没有证据能证实被执行人的执行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同时,本案从证据来看,双方应属于事实婚姻但不能证实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系合法夫妻关系,而双方已于2007年分居且亦未有证据证实扣划存款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共有存款。据此异议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对异议人白某扣划存款10万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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