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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告可撤诉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6-21浏览量:524

【案情】
    魏某与田某两家的小孩为琐事发生吵闹,魏某的丈夫带小孩到田某家弄清事实真相,魏某随后跟去,在对话中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田某的右手受伤。事后双方单位领导组织调解,达成了“魏某向田某赔礼道歉、负责田某治伤的全部费用”的协议。田某治伤支付医药费73元,但魏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田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赔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田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魏某不服并不断上访反映情况。本案经过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两次再审。此后,魏某仍不服,高级法院又裁定再审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三级法院的三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原审法院依法受理后决定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前,田某自愿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
 
 
【评析】
    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生效之民事案件依法裁定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之案件。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之所有工作归于无效。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必须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一切须从头开始。
 
    本案被依法撤销后发回重审,是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因此,本案在重审时就自然恢复到案件之初始状态,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之第一审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作为赔偿权利人的田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法院须尊重和保障其法定的权利得到实现,田某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其他不宜撤诉之情形,法院须准其撤诉。因此,原审法院审查后准许田某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若本案在决定再审时,只是中止原审判决之执行,未撤销原审判决,那么田某申请撤诉就不应准许,原审法院对本案须继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之基础上依法作出撤销、改变或维持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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