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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承担有一定惩戒意义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8-09-06浏览量:674

【要旨】
  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被撤销,如果是因系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又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该诉讼费用应当由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三人承担。
 
【案情】
  张小姐与某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系A公司股东。2013年1月16日,A公司向区工商局提出股东的变更登记申请。区工商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A公司股东由某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张小姐变更为某在线网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李先生。A公司不服对股东的变更登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变更登记行为。
 
  依张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小姐”签字字迹与送检样本字迹“张小姐”均不是同一人书写。
 
【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工商局作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第二,A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工商局据此准予变更登记,符合规定。但相关文件上的签名非张小姐本人所签,工商局据此久作出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缺乏合法的事实基础。第三,工商局依法受理A公司的变更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工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符合法定程序,但缺乏事实依据,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因A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不真实,导致事实依据的缺乏,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67号)的规定,本案的责任在A公司。遂判决撤销区工商局作出的核准A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及鉴定费2400元,由A公司负担。
  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评析】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不是法院应否撤销工商局作出的工商登记行为,而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我们认为本案诉讼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诉讼费用的承担应依照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来划分。在工商登记案件中,法院审查对象工商登记行为,法院最终撤销的理由是由于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在案件中,张小姐起诉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自然不需要承担费用,工商局已经履行了根据一般公务人员的认知常识所进行的审查义务,不能苛求所有的行政人员有能力鉴定笔迹,因为工商局没有过错故也无需承担诉讼费用。剩下的就是提供虚假材料的A公司,因其是过错方,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由A公司承担诉讼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如何理解败诉需要考虑法院判决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在本案中,撤销的是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影响最大的却是A公司,因此实质败诉的是A公司而不是工商局,故由A公司承担诉讼费。
  再次,由提供虚假材料的A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能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惩处不诚信的当事人,保护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遵循的,在诉讼案件中让提供虚假材料的A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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