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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诉讼地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4-30浏览量:541

       首先应当明确开发商、包销人与买受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享有售房主体资格的是商品房的所有人即开发商,虽然由于包销合同的约定,具体出售商品房的行为是由包销人与买受人实际完成的,但从合同关系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为开发商与买受人。包销人与买受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但由于买卖行为是由包销人与开发商共同完成的,即包销人推销房屋、联系买受人,进行的是过程行为,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的是结果行为。所以,当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买受人应当将开发商列为第一被告,同时包销人作为具体为民事行为的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因而可将包销人作为共同被告。《解释》规定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是将包销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时的共同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解释》还规定了,若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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