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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后如何恢复原所有权登记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8-12浏览量:531

【要旨】
  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产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中所得财产返还,房屋原登记于夫妻一方的,应恢复原来的登记。
 
【案情】
  2008年,杨天伦与杨俊琴共同购买了重庆市大渡口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杨俊琴名下。杨俊琴未经丈夫同意将房屋卖给了孙杨。杨天伦因伤去世后孙杨于取得房产证。杨天伦的父母与前妻的女儿认为未经杨天伦同意卖了夫妻共有房屋侵犯了其财产权,请求法院确认杨俊琴与孙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原状。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俊琴未经其丈夫同意将共同房产转卖,侵犯了其财产权,主观上有恶意,事后也没得到丈夫及其继承人的认可;孙杨为被告侄女与杨夫妇来往是比较密切的,故其应当知道杨俊琴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杨明知其低价单方进行转卖,属恶意串通,故转让合同无效。因杨天伦已去世由原告继承房产。判决合同无效,须将房屋返回杨俊琴和原告。
    被告不服继续上诉,二审中仍确定合同无效,但将房屋恢复至杨俊琴名下。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首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杨俊琴出售房屋没有经过丈夫同意,也不能证明丈夫知道此事,属无权处分,侵犯了其财产权。最后,孙杨与杨俊琴是亲戚,应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孙杨也无付款凭证为非善意购买,合同无效。
  一、二审对于合同处理不太一样,一审法院的裁判:确认合同无效后由于丈夫去世,直接将房产返还给了杨俊琴和两原告,解决了买卖合同无效和继承纠纷问题。然而这不尽正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非遗产纠纷。所以本案判决合同无效后,应恢复房产登记于杨俊琴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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