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S店里,销售员承诺有办法“搞到”车牌,可能很多人都会心动,至于拍牌照行为到底是个人的行为还是4S店的行为,就很少有人去细究了。
2014年10月,委托人邓某与被委托人赵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相识。赵某向邓某表示其能够保证在两个半月之内拍到上海牌照,邓某逐与其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支付了98500元。两个月半月后,邓某得知无法拿到车款,也无法退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邓某认为委托协议是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营业地点签订的,赵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公司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法院认定,赵某接受委托拍牌照的行为与公司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公司不可能对于员工在公司经营场所所有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并未收取任何委托费用,无需承担管理责任。
由于购车与车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之拍牌照的难度日益增加,准车主心急如焚,但需要注意,代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个人行为,委托时仍然需要谨慎选择相对方,避免后期求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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