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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出售房产归谁所属?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6-10浏览量:458

【案情】
  原告:A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被告:张先生
  第三人:B有限公司、C出版局、D有限公司
 
    张先生与宋女士系同事关系,自2004年1月起,宋女士因业务需分6次向张先生借款,共152万元。后因宋女士未按期还款,张先生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该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向该地文化局(第三人C出版局)送达了(2005)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宋女士在C出版局未结的款项154万元。案件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某人民法院依双方协议在(2005)民事调解书确认,宋女士欠张先生152万元,宋女士于2005年3月16日前还款18万元,余款于2005年6月底以前付清。因宋女士没有按期还款,张先生于2005年8月4日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人民法院确认宋女士未履行义务后于2005年9月15日向C出版局送达(2005)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的通知书,要求于法院执行账户提取被冻结款项,但C出版局没有予以协助。后经某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8月末,C出版局擅自向宋女士支付了法院冻结的款项100万。2007年2月26日,某人民法院制定了(2005)执行裁定书,追加了C出版局为被执行人,在擅自支付款项的96万元范围内向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1987年9月,某局(现C出版局)为建位于W路的办公楼在该地土管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来因该县某文件的要求,C局将3027.2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变更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在2004年1月2日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文件附件中明确,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其既得利益保持不变,收入仍然由原产权单位享有。
 
    2006年1月,甲方C局和乙方D有限公司签订办公用房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位于该县W路房产面积2039.12平方米,总价170万元。2006年2月,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同意C局部分土地按协议价170万元有偿转让D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款由D有限责任公司转到该县财政局账上。
 
    经查明:B有限责任公司和D有限公司在该县的分公司在2006年7月16日与2006年9月19日分别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相关手续。2006年12月,经xx号抄告单确认,转给C出版局60万元,专用于纪工委购楼等资金,且该楼在售给纪工委前也登在B有限公司名下。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一、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是无偿划拨到B有限责任公司的。《划拨用地目录》中提到,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B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无偿划拨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了该县某文件的精神及其会议记录,而这些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
 
    二、C出版局登记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仍属于C出版局直接支配的不动产。该县某方案指出,在委托经营管理时,县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已获利益保持不变,仍由原产权单位享有收入。该县W路上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从C出版局过户登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只是该县国有资产统一集中进行委托经营管理,此期间内,其已得利益是保持不变的,故收入仍应由C出版局(原产权)享有,而该房产转让过程中仍由C出版局出让,因此该房产转让款属于C出版局。同时,第三人B有限公司只表达转让款是国有资产的意见,并未提执行异议、和主张转让款归其所有,因而应由C出版局享有此案中的房产转让款。C出版局所出售登记在B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给该县纪工委的所得转让款60万亦经该县政府确认,由原产权单位C出版局所有,所以,C出版局出售已登记到B有限责任公司却归其直接使用的办公楼所得房产转让款,应属于C出版局。#p#分页标题#e#
 
    三、虽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和监督的机关,但并非所有的国有资产都归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指出,公司与法人有同等民事权力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须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出版局是独立法人单位,该县W路上的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是C出版局必要的财产,其作为被执行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诉讼争议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是C出版局合法的直接支配财产,其与D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且其交易已经该县人民政府确认,所得转让款应归属C局。该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能将该办公处归为国有资产;其也代表国家对该办公楼行使了所有权,所以诉讼争议此房产的转让款是该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资产而规避C出版局应承担的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位于该县W路的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属于C出版局办公所须,即使已经登记入B有限责任公司,依旧属于C局可直接支配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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