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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效力认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6-15浏览量:592

【案情】
    2016年11月28日9时许,甲乘坐乙驾驶的某营运客车时,因故摔倒,跌坐地上致盆骨骨折,次日甲向某县交警部门报案。对于受伤原因双方各持己见,甲认为是车辆启动将其挂倒,乙则辩称甲是在追车过程中自行摔倒的,根本就没有碰到车,与己无关。
    由于事发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保护现场,县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甲受伤以及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等情况。
    甲据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及其保险公司丙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评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依过错程度,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但不排除无法区分责任之情形存在。
 
    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叵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管部门须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发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属书证,尽管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之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以至由现场效果图、勘验图可确认事故当事人之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因此,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且诉讼当事人没提交其他证据,无法否定交通事故证明,须认定双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并未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须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之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作为法定机构,依职权调查取证既是其权力也是其义务,但因取证不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的承担者却是事故当事人。再者,甲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乙存在过错,因此宜推定乙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无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二)规定: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依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之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甲发生交通事故且乙无过错,保险公司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0%的责任,即赔偿甲12000元,对损失之不足部分由乙承担1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甲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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