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李某租下了高某的一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房合同。一年后,李某通知高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返还了房屋钥匙。然而,李某在搬家过程中发现租房内的美的空调和美的电磁炉不翼而飞,认为是房主高某故意藏起来。而高某则表示,空调和电磁炉本来就都是自己的。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对簿公堂。庭审中,李某提供了购买空调和电磁炉的发票。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高某向李某返还空调1台,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称,就双方争议的室内物品归属问题,李某提供的发票能反映出李某购买过其主张的物品,尽管发票本身无法反映物品的放置情况,但根据现场的勘验情况来看,李某所主张的空调与现场勘验的情况能匹配。
此外,根据一般常理,出租方室内原有物品,尤其是可移动物品,一般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示,但在合同对室内物品情况未作明示情况下,高某认为空调系其所有,且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李某所主张的物品与现场勘验时能匹配的空调,法院确认为李某所有,高某对此应当返还。但李某主张的在现场勘验时没有的电磁炉,法院对此无法进行确认。基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租赁房屋和交付房屋时,房东和房客都应对屋内设施的归属标注进合同中,以免日后产生争议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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