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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必需担责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9-01-03浏览量:818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7日,原告某装修公司与被告某有色金属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项目的装修装饰工程。
  2017年9月17日,经原告某装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聘请白某为被告项目装修装饰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管理该项目。工程施工中原、被告双方往来的公文、关于现场制作工程相关事宜、收据、联络单等涉及工程款的处理函件中均由白某的签字。
  之后,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等诸多问题发生了争议。为解决双方争议,2018年1月13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指派专人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座谈,双方就工期延误等问题达成共识。白某代表原告与被告公司签署该次座谈会会议纪要,约定双方同意不再追究工期延误一事,被告公司应于2018年1月15日支付原告公司包含第一年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700 000元。在该会议纪要中,双方同时确认工程质保期结束时间。双方还确认会议纪要附件三中列明的装修遗留问题属于合同范围内,该装修公司必须在2018年3月10日之前全部整改完成,不全部整改完将无权要求某有色金属公司支付第二年的质保金149 750元。该会议纪要签订后,被告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公司工程款700 000元,但原告公司未依照会议纪要的约定对工程进行整改。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某装修公司不认可会议纪要的效力,认为白某仅能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管理工作,无权代表其公司处理工程结算等事宜。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项目装修装饰工程合同时,双方均具备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合同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相关情形,故该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工期延误、工程款额等问题发生争议,在工业园区港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主持下对争议问题进行的座谈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虽然没有双方加盖公章,但白某做为公司聘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在日常工程项目管理中有权代表公司就工程款等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因此白某在前述会议纪要上的签字应视为代表原告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原告公司承担。
    退一步讲,即便白某的行为不能推定为代表原告公司的职务行为,因其作为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其在双方往来公文、收据、联络单等文件中的签字,其与被告公司座谈形成会议纪要的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亦应由原告公司承担表见代理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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