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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对房产交易有重大的影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4-09浏览量:488

      当某人拥有对某特定物的支配权,即某物的所有权归某人所有时,他需要对这种权利有一种表示。这种表示往往体现在向注意到该物品存在的不特定的人群传达一个信息:“此物是我的”,不经我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控制此物、使用此物、毁坏此物。由于这种表示是对不特定的人群发出的一种信息,就需要以一种方式表示,这种表示的方式要为公众所认可和接受,故称公示。
    因物的不同,公示的方式也有不同,物权的公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占有,二是登记。对于可以移动的动产物权说,占有是普遍的公示方式,如食物、衣物和商店可出售的商品登记是特例,如船舶、飞行器。
    对于不可移动的不动产来说,登记是普遍的公示方式,占有只有在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效力。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住在这个房间里,也就是说我实际占有了这个房间并正在使用它。并不表示我对这个房间具有所有权,进门的钥匙不能够证明持有人就是房间的所有权人,只能表示持有人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即使我拥有这个房间的所有权,我不必也不可能家喻户晓地告诉别人:这是我的房间,我只需要持有登记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明即可证明我对这个房间的所有权。房产证只是证明登记的事实和登记的内容的证据。
    再举一个例子,你请朋友来家做客,摆在桌上的水果、食品和器皿,没有哪个客人会对这些物品的所有权发生质疑,大家都会毋庸置疑、心安理得地享用和使用这些物品,而不必担心有侵权的可能,这是不言而喻的。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可以移动的物品,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推定占有人是所有权人,是动产所有权公示的一种最古老,并且为中外所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所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方式,也是最有效和经济的公示方式。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fcjz/fdcxg/fdcflpx/39.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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