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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谁做纠纷诉讼原告?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6-07浏览量:713

        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这是当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突出问题。
        解读: 据了解,在《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上海法院依据《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解决物业小区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诉讼的问题。而《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发生了变化,《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解决方法: 在涉及到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必须由业主大会的名义起诉,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决权的2/3业主通过。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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