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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出租小区内的地上车位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16浏览量:1072

    朱女士购买住房的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车位使用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朱女士向开发商支付5万元某固定车位的使用费,拥有长期独占使用的权利。可好景不长,不久小区业委会提出朱女士购买的车位系小区地上车位,应为全体业主共有,致使朱女士独占使用车位受到严重的干扰。为此,朱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车位使用协议,并退还5万元使用费。
 
    受开发商委托,律师接手案件并研究后发现根据虽然《物权法》第73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就本案而言,开发商出租给朱女士的车位系系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停车位,铺装为植草砖,占地面积按50%计入绿化面积,该车位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因此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进行处置。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车位属于经规划审批建设的地上车位,属于被告所有,被告有权通过协议出售、出租,原、被告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了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处理涉及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纠纷时,须先甄别该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还是开发商在建设时就已经规划的车位,从而确定车位的所有人再进行相关诉讼,以避免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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