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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无权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3浏览量:412

  中新网7月29日电 财政部综合司副巡视员孙燕今日表示,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都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的设立依据,地方政府无权设立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审批的权限上收到中央一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地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今日作客中国政府网,对《通知》进行解读。
 
  《通知》规定,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对此,孙燕指出,这条规定是本次《通知》中新规定的。和以前相比,“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设立的依据更加严格,强调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的法规和其他的政策文件都不能作为涉企收费基金的设立依据,更加严格。
 
  二是审批权限更加严格,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一定要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审批的权限上收到中央一级,地方政府无权设立新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另外,孙燕也指出,《通知》还强调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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